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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解析:学生行为的性质以及校方是否负有责任应依据具体情况而定,若所发生之事故被定性为自伤行为且校方已尽职履责,行动过程中未产生任何不当或过失,则毋庸置疑地,校方可免除法律责任。然而,倘若因校方自身失误而引发学生自我伤害的事件,可考虑向校方提出赔偿或补偿等相关请求。
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,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不承担侵权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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